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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国际天生赢家|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的背景、进展与方向

发布时间:2025-10-15 17:56:12    次浏览

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七年多来,为我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 ●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资源利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不少地方、行业协会、企业呼吁尽快修改 ●近年来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 2010年以来有关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和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人大代表议案(共23件) ●2013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2013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召开专题立法论证会,就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和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听取意见建议 ●由于存在意见分歧,未能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于环境资源立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在常委会领导的重视下,经过与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报中央批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终于列入立法规划 ●2015年6月,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纳入第二类项目,明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已取得的进展 ●全国人大环资委迅速成立法律修改领导小组,由陆浩主任委员担任组长,21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人数最多 ●先后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专家座谈会,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关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 ●先后赴上海、海南、广东、山东、福建调研并在当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关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从座谈和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 ●法律有关概念内涵模糊,不明确不具体 ●鼓励性倡导性规定多,强制性义务性规定少 ●法律逻辑结构不严谨,内容比较松散,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存在缺失 ●各类主体责任不清,可操作性不强 ●缺少刚性处罚措施,实施效果不佳 ●与其他法律存在一些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法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 一些地方对循环经济认识不清,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混为一谈 ●不少企业缺乏具可操作性的指导,资源难以高效综合利用 ●部门出台政策相互不配套不衔接,大量再生资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存在障碍 ●一些地方为循环而循环,盲目上园区,综合效益不明显,甚至存在“循环”而不“经济”的情况 ●过于关注工业领域,生活领域的垃圾分类回收进展缓慢 下一步工作与修改方向 下一步,循环经济促进法领导小组将按照2016年工作计划的安排,在梳理前期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分别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住建部、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土部、质检总局、税务总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座谈,听取各部门关于法律实施及修改建议情况汇报,组织法律修改专题研究。 同时,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继续开展密集调研,进一步听取人大代表、地方、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争取早日提出法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结合调研和座谈发现的问题,将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名的修改 ●关于法律概念的重新梳理与界定 ●关于法律结构框架的修改研究 ● 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与调整 ●关于法律制度体系的补充完善 ● 关于各类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 ●关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措施的研究 ●关于国外最新立法经验的学习借鉴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度的建议 法律制度的完善----共性与个性: 共性: ●管理体制:厘清部门权责划分 ●基本制度:规划目标、统计监测、标准、生产者责任延伸等 ●财税政策:解决突出问题,寻找出路 ●责任主体: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回收者、管理者等 ● 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回收市场、回收名录、押金制度、信息平台、互联网+ 等等 法律制度的完善----共性与个性: 个性:(以再生塑料为例) ●填补空白:制定专门条款规范再生塑料行业 ●分类标准:明确包装物、农用膜、工业原料等不同类别行业标准,实现分类管理 ●流程环节:源头分类、多点回收、分拣清洗、造粒改性、储存运输、污染防治、市场交易、进出口等 ●政策配套:法律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措施一体化